近期热播的电视剧《漂白》抄袭争议引发的舆论海啸,又将影视行业老生常谈的“调色盘”话题推向风口浪尖。南方都市报前记者王猛的维权主张,恰好暴露了长期以来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其2012年深度报道《漂白》首次在媒体公域使用"漂白"概念指代身份伪造行为,根据他的介绍,这个概念系由编辑吴倩独创。此后陈枰在2016年出版的同名小说与2024年电视剧均沿用了这一核心概念,且均共同指向「杨树彬团伙911杀人碎尸案」。而到2024年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漂白》上线热度提升,争论就此展开。

这场争论不仅是版权法律领域长期以来的争议问题,在当下文艺创作方式和工具快速变革的语境中,更加折射出数字时代内容生产的结构性矛盾。当文化工业流水线遭遇网络传播的“去中心化”,当资本逻辑碰撞传统创作伦理,我们应当如何面对保护作品原创和推进文化繁荣的矛盾?

一、法律迷雾中的概念光谱

不仅是我国著作权法,几乎各国版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均采"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是指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构成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判断的底层逻辑。根据这一原则,可以从法律定义上区分抄袭、洗稿以及借鉴行为:

抄袭:

抄袭事著作权法上的”直接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使用”抄袭“二字,而是在第五十二条的侵权后果中使用了”剽窃“字眼。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应当关注两个基本要件,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在司法实践中,”接触“的判断基本不存在困难,因为作品为人所知是创作的基本目的,只要作品公开,接触可能性就基本能够成立。难点在于后者的判断,”实质性相似“并无可量化指标,完全依靠个案判断。

“九层妖塔”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具有独创性的情节设计"应受保护,对影视改编中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方式及“必要改动”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较为清晰的阐释,这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提供了基本判断标准。同样在“此间的少年”案中,法院认为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也构成了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表达”,将传统意义上认为不属于作品实质性内容本身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和基本性格特征等抽象”作品要素“亦纳入到”表达“范畴之中,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洗稿:

洗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来源于文艺创作领域。按照通俗的观点,洗稿与抄袭的区别就在于,洗稿行为对他人作品进行删减、抽象、扩写、修改,从表面文字上看似没有重合度,但却在核心创意或思想上却存在相似,而且是普通常人可以感觉到”似曾相识“。如果严格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双重证明标准,在洗稿行为的认定上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案是“洗稿”行为的典型案例之一。琼瑶在2015年曾起诉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采用了”整体观感法“”情节链对比“,将“受众感知”这一因素作为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法院认为: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以琼瑶方提供的在新浪网等进行的受众观赏体验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原告作品《梅花烙》,法院据此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

诚然,在个案中法院可能采用“整体观感”的方式将本难以界定为“实质性相似”表达的“洗稿”行为等同于“抄袭”的认定,但在更多的案件中,洗稿方式可能更加隐蔽,加之在”整体观感“的认定上法官自由心证程度过高,因而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处理。

而且,文艺创作发展至今,附加AI技术的发展,诸如DeepSeek-R1大模型体现出的“顿悟“能力,AI创作的风格化诗歌、类型小说更加接近于人类创作,若非专业文艺研究者,普通常人更加难以判断。在AI技术的加持下,洗稿行为犹如灰度的艺术,更加方便且快捷地可以通过语序调整、要素替换等手段规避法律风险。这种"二次创作"手段游走在法律边缘,既稀释了原创者的智力投入,又难以构成传统意义上的侵权。

 

借鉴:

借鉴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提供了有限列举的制度供给,包括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通常而言采用三步检验的标准,其一如前所述的特殊条件限定,其二应当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冲突,其三是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后两步的检验标准是实务中的主要争议,特别是在涉及”戏仿“行为时尤为难以认定。”戏仿“又称”滑稽模仿“,典型案例比如二十年前的一个著名案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模仿电影《无极》(竟然已经二十年了),这一案件引发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讨论。通常而言,”戏仿“需要具备几个特征才能符合合理使用之规定:

  • ”戏仿“行为的对象应当是广为人知的作品,但”戏仿“行为的客体是作品的”思想“;
  • ”戏仿“行为应当产生幽默的效果,并以评论的方式(即合理使用范畴中的”适当引用“)指向原作品;
  • ”戏仿“行为不应导致原作品的表达造成贬损。

但实践中还有一类作品,类似于”滑稽模仿“,但严格而言并不能纳入到”戏仿“行为范畴。如一度风靡B站的”鬼畜“视频,观众识别“鬼畜”作品是通过原始作品的具体经典片段,如《情深深雨蒙蒙》中雪姨敲门的片段、《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骂死王朗的片段,是一种「碎片化的重构」;而戏仿作品所针对的客体则是原始作品的“思想”,观众识别戏仿作品则是通过具有特征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例如周星驰电影《大话西游》中有关吴承恩作品《西游记》中的情节和人物关系,则是一种「解构性的模仿」

 

二、经济理性下的创作博弈

版权制度的初衷在于平衡激励效应与传播需求,即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产权的同时也鼓励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人类智力成果的非排他性是其能够被广泛传播和利用的重要制度性基础,也是著作权法律的立法旨意,而其中的矛盾在于这种非排他性直接导致了著作权人排除他人对该成果占有的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智力成果在不经过著作权人的情况下给其他主体带来巨大的外部效益,而著作权人却无法从中获益,创作者难以完全控制其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削弱了创作的积极性。

然而,过度保护又会形成知识垄断,阻碍知识的自由流动与创新。网络文学平台通过"保底+分成"的合约设计,试图在商业利益与创作自由间寻求平衡,这种模式为创作者提供了基本收入保障,同时通过分成机制激励优质内容的产出。然而,这种设计也催生了洗稿产业的畸形繁荣,部分创作者为追求短期利益,选择通过洗稿而非原创来获取收益。

《漂白》事件体现出的经济链条尤为典型。当然这一争议尚未尘埃落定,如若”抄袭“实锤,从这一事件中映射出的现实就是,原创报道作为公共新闻产品,其社会价值并未转化为经济收益或”性价比“过低;而通过类型化的小说经过影视化改编实现商业变现,电视剧制作方更可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这种"原创者失语——改编者获利"的收益错配,印证了知识传播正外部性与收益私有化的矛盾。

类型化创作面临囚徒困境。当某种叙事模式被验证成功,跟风模仿成为风险最小的选择。创作者在市场竞争中倾向于选择已被验证的套路,而非冒险尝试创新。这种趋同化现象不仅削弱了创作的多样性,也加剧了内容同质化的趋势。低成本、高产出的模式使得洗稿成为一条“捷径”,进一步挤压了原创者的生存空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现象由此产生,平台算法的流量偏好更是加剧了这一趋势。算法倾向于推荐高流量、低风险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是类型化、套路化的作品,进一步导致同质化内容的泛滥。

创作者、平台和消费者在这一博弈中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却可能陷入集体非理性的困境。创作者为追求短期收益选择洗稿或跟风,平台为追求流量最大化倾向于推广同质化内容,消费者则在算法的引导下被动接受低质量内容。这种多方博弈的结果是创作生态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认知重构下的文化场域

目前著作权法在应对快速发展的文艺创作领域,在需要保持法律稳定性的情况下难以及时应对并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而在社交媒体时代,一项有利的发展趋势是,普通网民通过"调色盘"对比参与侵权认定,形成去中心化的监督网络。这种全民参与的版权监督模式,增强了维权力度,当然也可能导致"过度维权"现象。

在这次电视剧《漂白》的抄袭风波中,网民自发制作的"时间线对比图"传播迅猛。网友通过可视化呈现2012年报道、2016年小说与2024年剧集的关联,让公众直观感受到创作链条的断裂。这种"数字时代"的新型证据,不但减轻原创者的维权难度和举证责任,还在倒逼行业建立创作溯源机制。比如建立改编作品来源披露制度,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影视剧明确标注故事原型与参考作品,根据披露与否进行事后监管。

不过,后现代创作语境颠覆了传统独创性观念,新的创作形态挑战着既有认知框架,去中心化和作者身份的模糊逐渐进入读者视野。让-弗朗索瓦·利奥塔(Jean-François Lyotard)在其著作《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中提出了宏大叙事(grand récit)与微小叙事(petit récit)的区分。根据他的理论,传统创作以”作者中心主义“作为核心,但在后现代视野中,作品可能更多地体现为拼贴、混合、对话乃至“二次创作”。

当作品不再追求从无到有的原创,而是承认其形成过程中有多重因素的介入时,就会导致不再有“原创神话”,进而在实践中呈现更多复杂的创作关系。在这样一种多元主体参与、没有固定中心的情境里,何为抄袭或侵权、何为合法的借鉴,就可能更难以界定,将萌生出更复杂的问题。

结语

文艺创作领域的发展和追求方向使得创作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日趋复杂,可能文艺创作的发展速度将与法律制度供给的步伐拉开更多的距离。但在文化工业与数字文明的双重语境下,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创作生态?或许答案并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而在于构建动态平衡的治理体系。既有刚性的法律底线,又有弹性的创新空间;既尊重经济规律,又守护文化品格;既拥抱技术革新,又传承人文精神。唯有如此,文艺创作才能真正挣脱抄袭疑云的桎梏,在传承与创新中生生不息,但这是一条漫漫长路,仍然需要不断碰壁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