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2 月 20 日,风和日丽,特别适合去海边看看海,吹吹风,晒晒太阳(深圳的冬季就是这么的惬意,假装拉仇恨^_^)。遂驱车往之,路途中,接到一通来自自如管家的电话,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接到举报,因我在北京租住的房间为隔断房,要求在 24 号(2021 年 2 月 24 日)之前搬离,自如需拆除该房间。赔偿方案为:1)如果还换租自如,则为 300 元搬家券;2)如果不继续住自如,无则退的情况下,赔偿 199 元人民币。”这通电话就像一盆无情的冷水,企图浇灭我去海边的好心情。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相关人士,但从小就爱看《法治进行时》的我还是感觉不对劲,当即表示不接受该方案。

当初租房的时候,管家可没明确表示该房间为隔断房以及相关风险,作为首次租房的我入住之后还单纯的以为是房间有些墙壁比较薄……经过查询得知 —— 2019 年 7 月,新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除了对租赁方式、租金等内容进行规定外,再次强调了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规定。

同期,已出租的隔断房,被要求限期、分批拆除。隔断出租房本应该在那时成为历史,自如在这种大背景下为何知法犯法,提供隔断房给租客,甚至在 App 上删除规定前的 “优化间” 字眼,下架合租板块中的户型图以规避检查。严重蔑视法律法规,侵害租客合法权益。

随后,我向自如平台投诉管家处置不合理,一位自称自如北京朝阳区经理的人联系到我,称:“这是政府的责任,自如也是受害者,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坚持管家提及的赔偿方案。自如有那么多房子,那么多隔断间,都要是被拆除了,租客住哪儿?多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当时真是黑人问号脸,反问道:“既然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为什么要求拆除隔断呢,而你们为什么又要服从这一要求?你们提供隔断房出租本身是不是对住建委有关隔断的相关规定的漠视呢?”所谓的经理似乎察觉到我并没有自认倒霉的意思(或许这也是企业对抗个人的惯用套路:拖、糊弄),转口戏虐地说:“就算你去投诉,最后还是到我这,无用功,没有意义。”

这可有点激怒我了,我立即拨打 12345 —— 反馈情况,小哥诚挚地帮我记录情况,并称尽快核实情况并反馈。和 12348 法律援助电话,说明情况。电话那边的小姐姐听明白情况后,建议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她明确表示自如公司违法加装隔断导致涉案房屋无法继续使用,已经构成违约,并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解除合同当月对应的月租金的 10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21 年 2 月 21 日,返回北京后,发现门口贴的《违法群租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日期为 2 月 18 日,这管家可是真够负责的,时隔两天后才通知到我。为了避免租住的房间遭到强拆,给自己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请了两天假搬离,并在新住所一切收拾得当后,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旅。

因为属于合同纠纷,只有通过诉讼才可以解决,一般调解不具备强制力,也就是说人家不赔偿你也没办法,唯有诉讼之后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人家不赔偿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21 年 3 月 2 日,在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需要提供被告自如的一些信息:
公司:北京自如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66
工商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1HEP2E
联系电话:010-59329559
员工联系电话:17710360531
法定代表人:熊林
公司职务:董事长,经理
工商注册号:110228020093359
纳税人识别号:91110228MA001HEP2E
组织机构代码:MA001HEP2
以及房租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据(聊天截图等)。

2021 年 3 月 3 日,法院已登记。

2021 年 3 月 4 日,接到 12345 反馈电话,称:“自如方拒绝调解。因为他们是调解部门,一方拒绝调解后,他们也无能为力了。”我表示理解。小哥最后建议我走司法途径。这个小哥和之前法律援助热线的小姐姐真的很让人感动,虽然在我的职责内我不能再继续做些什么了,但是我可以提供一些思路或者方法,帮助你继续再做些什么。

2021 年 5 月 2 日,法院已收案。

2021 年 5 月 12 日,接到法院调解电话,询问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和具体诉求,并告知自如方意愿 —— 支付半个月违约金。我表示不同意。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再次和自如方沟通,自如方立即表示愿意赔偿一个月租金。随后约定下周网上开庭,签署调解书。

2021 年 5 月 20 日,网上开庭,结案,自如方依据合同全额赔偿违约金以及诉讼费 25 元。

2021 年 5 月 27 日,收到自如方银行转账赔偿。

整个过程还是轻松的,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我不用一趟趟跑去法院,在家里就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从中我也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

起诉必须到被告所在法院起诉?
在准备起诉的时候看到网络上有些信息提到需要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查询得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违反了唯一性原则,属于无效协议管辖[1]。

索赔误工费是否合理?
因搬家请了两天假,本想在诉求中要求同时赔偿两天的误工费,经过查询得知 —— 只有因人身侵权造成人身伤害,耽误工作,造成收入减少的,才可以主张索赔误工费。因此非该范围内的诉求不合理[2]。

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3]。

因在微博上看到挺多人有类似的遭遇,我也想那位小哥和小姐姐一样尽自己所能帮助到他人,所以抽时间终于将自己的历程整理并分享出来,但也希望大家都顺心如意,不会遇到这种事情。

参考:

[1] “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约定属于无效协议管辖
[2] 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x 误工时间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 x 误工时间(天)

[3]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因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
申请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
包括:
1.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 申请保全措施
3. 申请支付令
4. 申请公示催告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 申请破产
7.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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