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成长、市场规模扩大、产品体系丰富,打造一套完善的VI系统是每家企业的刚性需求。企业VI设计,全称“企业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System)”设计,是将一家企业的经营理念转化为静态的视觉识别符号。
设计到位、实施科学的企业VI,对内能够征得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对外配合企业投向市场的高质服务或者产品,能够塑造统一、规范的企业整体形象,不断的强化潜在客户对企业形象的认同意识,最终形成知名的企业品牌,有效整合市场资源。
企业VI系统的打造与实施,离不开与专业设计服务公司的合作。而一套完整的VI系统会涉及到标识、包装、宣传画册、网站UI、环境空间等众多设计服务项目,服务周期一般长达一年以上。
最终的成果验收又不像传统的工程项目那般客观直接,因此,与设计公司签订的《VI设计服务合同》就成了企业能否最终得到符合预期的设计服务的关键。
因为涉及到多种专业服务的描述,以及设计服务行业特定的服务流程,一般都是由设计公司提供通用的《VI设计服务合同》模板给客户企业签署,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审查这类合同之时,不必为其中繁复的服务项目所迷惑,着重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01 分段付款
按行业惯例,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后,即应支付50%的设计服务款项,作为预付款,然后设计公司才会启动设计服务。这项条款一般不做改动,仅需与企业确认付款期限能否接受即可。
另一个50%的设计费用,有的设计服务公司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整体设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便于设计服务公司结算,企业却难以对设计的进程与结果进行管控。
因为一家设计服务公司通常会在一个年度内服务多家企业,出于营收考虑,设计服务公司可能把签署了简单两段付款合同的企业排在众多服务项目队列之后,待至服务时间临近截止时,提交给企业一份终稿。
这时整个服务合同即将到期,留给企业验收设计成果的时间不多,设计服务公司可以省去多次修改的工序。
对于企业而言,最好能够在服务合同中采用三分段付款的结算方式,而非终期的一次性验收,将对设计成果的验收与付款时间点结合起来,对设计服务进行有效管控。参考多份规范的设计服务合同,作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安排是:
节点一,在50%的预付款支付,设计服务启动约五分之一的时间后,设计服务公司应向企业提交整体的方案初稿,由企业来把握设计的起点是否符合要求;
节点二,在设计的中后期,服务启动约三分之二的时间后,企业对设计服务的进度、方向进行核验,没有问题之后,可以确认让设计服务公司定稿,若有需要调整的板块,也预留了修改完善时间,至此处企业向设计服务公司支付总费用的30%为宜;
节点三,设计服务公司向企业展示全部设计成果,并交接设计原稿,经企业验收无误后,支付剩余20%的费用。
02 分项验收
上述三个管控设计服务的节点,会涉及到多个板块的设计服务项目,这些分项服务在整个设计服务不同的阶段,验收的方式需要区分。
在第一个管控节点,企业对设计初稿进行验收时,大部分设计项目暂时只能以纸质平面或电子版效果图的方式展现,比如产品包装、网站UI、环境空间等设计项目。
因为不同的设计项目可能涉及到企业不同工作板块的负责人,最好是经过对应板块负责人的验收,以保障最终的设计的成果能与企业各个部门的需求相匹配。
到了第二个管控节点,设计服务基本临近终稿阶段,部分设计项目应有小样展示,比如产品包装、网站UI、宣传画册等,因为印刷工艺、屏幕色差等原因,从设计效果图到设计实物的效果效果会发生一些差异。
有的误差尚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有的则可能导致整个设计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在这个节点排除该类瑕疵,到了设计实施阶段再调整将面临高昂成本。
以上管控节点,企业方一般需要设置一个解除条款:
企业在对设计工作的任何一个节点的验收中,对结果不满意要求修改的,设计服务公司应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修改;
若是反复修改三次均无法通过的,企业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设计服务合同,不支付剩余尾款,且保留向设计服务公司追究商业损失之权利。
因为设计服务的成果是个主观性很强的产品,如果双方在设计服务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拖延下去也不会得到令企业满意的结果,不如就此终止。
03 知识产权
设计服务公司最终交付企业的设计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作品的一种,企业后续多用于商业,务必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清洁。在设计服务合同中,知识产权方面一般做如下约定:
首先,最终交付的整个设计成果本身的原创性,不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
其次,在设计过程中所使用的素材,包括图片、字体、工艺等,得到了正规的商业授权;
最后,在企业付款接收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成果后,获得相应的完整著作权,设计服务公司在今后的展示或者参赛中如果使用到此次设计成果,需经由企业的签字授权。
如果因为设计服务公司交付的作品在企业商用中发生版权纠纷,服务公司应承担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以及对企业商业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企业有权追回全部的设计服务费用。
04 结语
一项成功的企业VI设计与实施,往往是企业方与设计服务公司通力合作的结果。而VI设计的成果,因为视觉产品的特性,对其价值的判断又含有极大的主观情绪,容易发生分歧。
虽说在《VI设计服务合同》的审查中,作为顾问律师站在客户企业的立场,应极力帮助客户从合同条款上能够监控整个设计的流程,一旦设计服务合同开始实际执行,律师还是应当尽力促成客户企业与设计公司的相互理解与友好合作,共同打造一个市场认可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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