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抄袭?
抄袭是一个复杂的词。它有很多名字:复制、剽窃、再设计、启发、致敬、模仿、学习、参考、借鉴、Remix、再创作…
因此,在讨论“抄袭”之前,有必要确认一下,我们使用了相同的定义。本文对“抄袭”的定义是:
抄袭:指创作者通过参考、复制前人创作的作品,将其中的部分元素用于其发布的作品中的行为。
基于上述的定义,以下行为将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抄袭:
- 私下模仿创作的作品,并未以任何形式发表(并未发表);
- 在没有参考前人作品的情况下,创作出形态类似的作品(并未参考);
- 创作过程中参考了前作,但无法辨识出相似的元素(并无相似);
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我认为另一种特殊情况,同样不能视为抄袭,即:冒牌、伪造的作品(如假包、假画、拆包修改后重新打包的软件、盗版游戏、音乐、电影等)。这种情况应当属于“盗版”而非“抄袭”。
盗版与抄袭的分界线在于:盗版产品与原作极其相似,并且使用了完全一致或差异极小以至于无法分辨的识别符号(如 Logo、外包装等)。盗版产品通常以原版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获利。
本文所讨论的抄袭将不包括“盗版”,亦不包含对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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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是否同意我在上面所定义的“抄袭”,不妨按照你的理解,判断一下我列出的以下这些案例,是否属于抄袭:
- Windows 的窗口化交互界面抄袭了 Mac 吗?
- 小米、华为、一加等安卓厂商推出的真无线耳机抄袭了 AirPods 吗?
- 原神抄袭了塞尔达吗?
- Android 抄袭 iOS 了吗?
- iOS 抄袭 Android 了吗?
- 三星抄袭了苹果吗?
- 苹果抄袭了施乐吗?
- Windows 抄袭了 macOS 吗?
- 微信抄袭了 talkbox 吗?
- 微信支付抄袭了支付宝吗?
- 支付宝小程序抄袭了微信小程序吗?
- Twitter 的 Fleet 抄袭了 Instagram 抄袭 Snap 的同样也被微信抄袭的 Stories 了吗?
我认为,答案是:抄了。这些都是抄袭。
因为它们都参考、复制了前人作品中的一些元素,而且显然都发表(甚至获利)了。
具体而言:
macOS 和 Windows 都抄袭了 Xerox 的窗口化 GUI 设计
乔布斯曾指责 Windows 抄袭了 macOS 的视窗化界面,比尔盖茨回复说:
“Well, Steve, I think there's more than one way of looking at it. I think it's more like we both had this rich neighbor named Xerox and I broke into his house to steal the TV set and found out that you had already stolen it.”
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m/bill-gates-answers-reddit-question-about-copying-steve-jobs-2017-3
支付宝小程序抄袭了微信小程序
支付宝小程序几乎 100% 复现了微信小程序的 API,甚至曾出现直接全文复制微信小程序文档内容的情况。
但这并不影响支付宝小程序拿到当年蚁金服集团最重要的年度奖项。
https://www.geekpark.net/news/241815
Android 抄袭了 iOS,iOS 也抄袭了 Android
Steve Jobs 称 Android 为“剽窃之作”(Stolen Product),并誓言要一直斗到 Android “咽气之时”(Dying Breath)。
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m/steve-jobs-called-android-grand-theft-of-iphone-2011-10
这篇文章列举了 20 项 Android 和 iOS 相互抄袭的功能:
https://www.popsci.com/story/diy/stolen-features-android-apple/
原创和抄袭的界限是模糊和复杂的
我分享上面这些例子,特别是其中“macOS 指责 Windows 抄袭,实际上它本身也是抄袭了 Xerox”的例子,是希望说明一个观点:
原创和抄袭的界限是模糊和复杂的。
不仅是对于不解内情的旁观者而言二者难以区分,对于创造者自己也是如此。
(此处本应当放置一副漫画配图,我记得曾看到过,但没能找到它:大概是这样一副四格漫画,第一格展示了一个人从另外一个人那儿听到一些想法;第二格是这些想法在他的脑子里混合变化;第三格是他将这些想法用笔画/写下来;第四格是他向大家展示自己的“原创”创作。)
当你作为一个艺术家,参考别人的画作时;当你作为一个产品设计师,参考竞品的设计时;当你作为一个程序员从 StackOverflow 拷贝代码时;当你作为一个段子手,模仿其他人的段子时;当你作为学生,在网络上整段复制文字作为你的论文中的段落时…
你就是在抄袭。
即使你在创作的当下,并没有直接参考他人的作品。你如何能够保证,你所创作的内容,其中并不包含任何你此前看到的、已经成为了你的记忆的元素呢?
所以,更近一步地,我认为:所有创作,均为抄袭。
创作是对创意元素的“编程”,而其中绝大部分,乃至于全部的元素都是先前已经存在的。
创作者的道德困局
创造者通常无法坦率地承认自己就是抄袭者。
与之相反,创作者们通常有强烈的原创愿望,他们恐惧被称为“抄袭者”,于是小心地藏好抄袭的痕迹。内心深处,每个创造者都会担心,我这样算是抄袭吗?
这是创作者的道德困局。
我认为,作为一个创作者为了达到自洽,我们必须首先承认:抄袭就是创作的基石。我们首先是抄袭者,然后才是创作者。
“抄袭”错了么?
我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抄袭没有错。
理由是:
- 抄袭不是盗窃,创意不应该被私人占有;
- 抄袭通常会激发创造力,而不是破坏创新;
- 允许自由抄袭,并不会减损“原创者”的利益;
- 抄袭是自然界组织信息的方式,我们都是抄袭的产物,我们也都受益于抄袭。
以下将就这 4 点理由展开进行论证: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为什么有产权?
产权用于保护私有财产。但知识并非财产(property),因为它无法被侵占或盗取。当你盗取一辆车,被盗者就失去了一辆车。而当你复制一份知识,知识并不会减少,而是增加了。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将知识视为产权,并立法来保护它呢?
让我们一起乘坐时光机器,回到历史上第一份专利权被签署的 15 世纪。
John Utynam 是已知最早的收到英国专利证书的幸运儿,但他实际上并不是发明家,而是… 玻璃手工艺人。
1449 年,凭借这份专利,他获得当时的英国国王亨利六世的授权,可以在未来二十年垄断英国花窗玻璃制造。
玻璃制造是中世纪欧洲的重要产业。最早期专利权大多数都与玻璃制造有关。
https://sci-hub.do/10.2174/2405520408666160811124832
早在 20 多年前(15 世纪二十年代),威尼斯就已经开始向玻璃手工艺人发放专利,吸引欧洲各国的玻璃手工艺人移民至威尼斯。
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由威尼斯共和国的议会颁布于 1474 年 3 月 19 日。
当时,威尼斯的穆拉诺岛是欧洲乃至世界的玻璃制造中心,威尼斯人为了保护玻璃制造技术不外流,采取了很极端的措施,例如禁止玻璃手工艺人移居国外,禁止教授外国人玻璃制造技术,甚至为了避免税基的缩小,阻止玻璃手工艺人采取更先进的材料和技术。
摘自:A History of Business in Medieval Europe, 1200-1550 By Edwin S. Hunt, James M.. Murray, James Murray
从历史上最早的专利开始,知识产权就是一种垄断权。
它试图通过禁止模仿和复制来排除竞争,保障垄断者的利益。
政府(代表社会大众)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赋予新技术或创意产品的提出者独占的获利权,以吸引和鼓励他们、以及后来的创作者继续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实际情况如何呢?
谁是第一人?
首先,人们很快就发现,认定一个创意是由谁原创的,是一个难度非常大的事情。
我举几个例子:
达尔文首先提出了进化论。是这样吗?
实际上华莱士在几乎相同的时间,也独立完成了进化论的主要理论系统。
他们同时受到了马尔赫斯《人口论》的启发。也都有在太平洋岛链观察生物的经历。
马尔赫斯敬仰达尔文,在达尔文发表进化论学说之前,将自己的理论通过邮件(FYI,不是 email)寄给了达尔文。那时,达尔文自己的物种起源书稿仍为完成。
当时的情况大概是这样的:
“1858年6月,达尔文收到华莱士从马来群岛寄来的信件。在这封信的附件里,华莱士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物种起源的观点,并请求达尔文将附件论文转交给赖尔过目。
“华莱士提出的基于自然选择的进化机制,与达尔文的观点十分相似,甚至连华莱士使用的一些术语都是达尔文正在撰写的书目中的部分章节标题。达尔文在阅读了这封“残酷的”书信后,按照华莱士的要求把论文寄给赖尔,并附上了一封悲怆的信件。
“在信里他对赖尔说:“我从未看到过比这件事更为显著巧合的了,即使华莱士手中有过我在1842年的手稿,他也不会写出一个较此更好的摘要来!””
http://www.thepaper.cn/baidu.jsp?contid=1406818
莱特兄弟发明了飞机。是这样吗?
早在 1882年,俄国的莫查伊斯基制造过一架机翼像平板似的蒸汽飞机。
1886年到1890年,法国阿代尔先后造过4架蒸汽飞机。
1893年,英国马克西姆也造过一架大型蒸汽飞机。
1896年,美国兰利则造过蒸汽飞机模型。
1901年,美国政府曾出资5万美元,叫兰利研究飞机。1903年,莱特兄弟成功飞行的前70天,兰利研制的“航空站号”飞机也试飞过,可惜失败了。莱特兄弟成功后,美国另一位飞行家寇蒂斯曾对“航空站号”进行改装,并重新试飞成功。于是,他宣称,第一架飞机的发明者不是莱特,而是兰利。
https://kknews.cc/zh-tw/n/xgkoq2q.html
在巴西人的眼中,莱特兄弟根本不是发明飞机的英雄和先驱,而不过是农夫和骗子,他们偷走了本该属于圣杜蒙特的荣誉。巴西人意味深长地指出,莱特兄弟是“偷偷摸摸”试飞成功的。
巴西人很是忿忿不平:为什么圣杜蒙特发明的飞机不能作数?就算圣杜蒙特成功飞行的时间比莱特兄弟晚了3年,但巴西人坚持认为,圣杜蒙特的“14Bis”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飞机。而莱特兄弟当时所发明的飞行器并不是依靠自身动力推动起飞的,他们的飞行也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飞”的标准。
显然,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定义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飞行”。巴西知名物理学家、里约热内卢天文馆馆长巴若斯说:“关键问题在于区分‘飞行’和‘延长式跳跃’。”
巴若斯是研究圣杜蒙特的专家,他写了一本名叫《圣杜蒙特和飞机的发明》的书,书中搜寻了不少证据,来证明圣杜蒙特比莱特兄弟更有资格成为“飞机发明人”。巴若斯认为,莱特的飞行器并没有安装轮子,在1903年的飞行试验中,兄弟俩是使用了一个弹弓装置或者一个斜坡来使他们的“飞机”起飞。由此说明,莱特兄弟的“飞行”本质上只是“一次时间较长的跳跃”。
http://news.southcn.com/international/specialreports/flight100/news/200312170884.htm
爱迪生首先发明了灯泡。是这样吗?
“坦率地算了一下,爱迪生是第23个发明电灯的人。”
“电灯的想法是他从英国人约瑟夫·斯万那里顺来的。
约瑟夫·斯万爵士是英国知名的化学家、物理学家和发明家。他早年在家乡的药店当学徒,跟随一位药剂师学习,出师后一直从事化学方面的工作。
但斯万个人最感兴趣的研究还是电与光之间的神秘联系。早在1848年,20岁的斯万就开始着手研发电灯了,并在灯丝的材质选择上有重大突破。”
“如果说电灯是英国人斯万发明的,那俄国人肯定就不愿意了。
在他们的国家,前有洛德金于1872年发明的白炽灯,后有亚布罗契科夫于1875年发明的“蜡烛”碳棒电灯。”
“如果说电灯是俄国人发明的,那德国人就肯定不愿意了。
德国人亨利·戈培尔1854年发明的碳化竹丝白炽灯当时就可持续照明400个小时,那时他还没有加入美国国籍。”
https://zhuanlan.zhihu.com/p/31386918
同时出现的新发明,是巧合吗?
具体就爱迪生发明灯泡的专利权:愛迪生在1879年12月31日於門洛帕克做了白熾電燈泡的第一次公開演示。在1880年1月27日,他在美國为此发明申請了專利。
在1883年10月8日,美國專利局裁定愛迪生的專利是修改自威廉·索亞的工作,被判無效。訴訟繼續了幾乎六年,直到1889年10月6日,法官裁決愛迪生的专利是合法的。為避免一場可能與約瑟夫·斯萬的法庭鬥爭,他和斯萬在英國建立了一家叫作Ediswan的合资公司銷售此發明。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88%B1%E8%BF%AA%E7%94%9F
除此之外,爱迪生的电影专利;贝尔的电话发明专利;摩尔斯的电报专利等等,几乎所有我们以为发明人只有一个的重要科技“发明”(也许我们不应该再使用“发明”这个词了)都有不止一个原创者。他们不仅几乎同时想到了高度相似的创意,而且实现的细节也大同小异,以至于闹到法庭也难分出个最初原创者来。
参考:
- 電影發明的專利大戰──愛迪生與被失蹤的正宗電影之父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9414
- 电话案(贝尔的电话专利纠纷)https://zh.wikipedia.org/zh-hk/%E7%94%B5%E8%AF%9D%E6%A1%88
- 维基百科:电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lectrical_telegraph#Commercial_telegraphy
这是巧合吗?
我认为不是的。
创新不是天才的灵感,创新是技术的进化
这种创新在较短的时间内批量出现的情况并非偶然,而且早在 1922 就有学者研究了这个课题,并发表了题为 Are Inventions Inevitable? A Note on Social Evolution 的研究报告。
在这篇报告中,作者列举了 148 项几乎同时、且被至少两人各自独立创造出来的发明和科学发现。例如牛顿和莱布尼茨各自独立发明了微积分;有四位发明者(在 1831 至 1837 年间)各自独立发明了电报等。
这篇报告的作者 Ogburn 和 Thomas 提出,技术发明或科学发现的出现有三个必要条件:
- 存在特定的问题或需求;
- 存在满足该需求的愿望;
- 存在解决问题或满足该需求的前置技术条件。
以达尔文和华莱士为例:他们都定义了“物种如何发展”这个问题;他们都有探索自然奥秘,揭开物种发展规律的愿望;他们都有若干年的野外观察经验,而且都读到了类似的研究材料(人口论)。因此,对于这两人而言,同时发现进化论是理所应当的。
创意并不是天才突发的灵感,而是条件成熟时,必然的发展。
换一句话说:当条件成熟时,新发明/发现是自动涌现出来的。
https://sci-hub.do/10.2307/2142320
无独有偶(这个词在这个上下文里面显得别有生趣),布萊恩‧阿瑟在《技术的本质》一书中也雄辩的指出:
几乎所有技术都来自于此前已经存在的技术。
“没有技术是其发明者洗澡时想到的。发明一项技术一定需要很长期积累。”
一项新技术,是通过已有技术进化而成的。而技术的出现是因为某种现象或者需要的存在、所谓的机会利基而显现,在技术缓慢形成的过程中,它对一切可能性进行编程、它会产生很多的子项和集成、以递归性方式结构方式组合,并出现“域”、当所有层级的子项技术都到达极限时,就会出现新的技术,甚至出现新的“域”或次级“域”。技术就是对自然现象的有目的的编程。技术都是由技术构成的。
我们应该允许私人占有一个创意吗?
即使创新就是天才的原创灵感,我们同时也假设创新不会多次独立发生。我们应该允许私人占有一个创意吗?
我认为不应该。
理由是:
- 排他性地占有一个创意,将有损社会大众的利益;
- 排他性地占有一个创意,无法保护创新,反倒会破坏创新;
- 开放的创新,将激发更多创新。
封闭的创新,有损大众利益
Twitter 持有“下拉刷新”这种交互方式的专利。但 Twitter 承诺不以攻击性的方式使用该专利。实际上,Twitter 牵头成立了一个专利共享联盟,共同对抗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下,职业敲诈勒索软件企业的专利流氓(patent troll)。
https://blog.twitter.com/en_us/a/2013/brewing-our-first-ipa-patent-and-new-adopters.html
不过,让我们想象一下,如果 Twitter 行使了它对下拉刷新专利权,世界上任何其他软件都将不能使用下拉刷新作为刷新内容的方式。
听起来问题也不大?可能是吧。
那我要举另一个例子:产钳。
产钳可能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发明。现代的产钳由英国医生张伯伦于 1600 年附近发明,在最初的 150 年,一直是張伯倫家族的家傳秘密。在产房里,在腹部开刀之前,张伯伦就会把准妈妈的眼睛蒙上,这样她就看不到工具了。 1734年,此項秘密被公開。在之後二百年,成為產科不可或缺的工具。
https://en.wikipedia.org/wiki/Obstetrical_forceps
在产钳发明之前,如果遇到难产,當時的人只能採取碎頭的方式結束分娩,盡量保住母親的生命。产钳的发明大大提高了婴儿的存活率。
当张医生一家为了一己私利,独占产钳这个创意时。很多年轻的生命因此而夭折了。
封闭的创新,将破坏创新
专利流氓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产物。
他们有时是收购词义模糊的专利然后行敲诈勒索之事的不知名企业,有时是赫赫有名的行业领袖。
Microsoft 的联合创始人 Paul Allen 持有 “the technology that allows readers of a news story to quickly locate articles related to a particular subject.” 的专利。并对苹果、雅虎等公司发起专利诉讼。
苹果公司的联合创始人 Woz 让 Paul Allen 停止这种“专利流氓”的行为。
https://www.geekwire.com/2011/woz-paul-allen-stop-patent-trolling-start-innovating/
于此同时,苹果对三星提起专利诉讼,其中包括侵犯了其“带有圆角矩形的电子设备”的专利。
https://morningconsult.com/opinions/apple-v-samsung-scotus-sided-reason-rounded-corners/
这是苹果公司所取得的圆角设备的设计专利
从以上这些例子,凭借朴素的常识,我们就能看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怪诞之处。
据统计,仅在 2011 年,专利流氓就给美国企业造成了高达 290 亿美元的成本。
开放的创新,激发更多创新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对的,开放的创新正在不断激发出更多创意。
- 在软件开发领域,以 GitHub 为代表的开源软件平台;以 GNU、C语言、Javascript 语言社区为代表的开源软件蓬勃发展;
- 在加密货币领域,基于 Bitcoin 所设立的开放开源的风格,激发了数以千万计形态各异的加密货币、去中心化治理、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协议等等创新;
- Figma 所提供的 Community 功能,让设计也可以“开源”;
- 始于 2013 年的无版权图片库 Unplash 现在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图片库,其图片被累计下载超过 20 亿次;
- 基于 CC 协议的维基百科是世界上最大的、免费的百科全书;
- 在时尚设计领域,除商标之外可随意抄袭的版式设计激发了更多的创新。
除了在时尚行业,在餐饮行业、职业运动(如篮球、足球、橄榄球)、金融行业等众多领域,创新是不被知识产权保护的(商标除外)。
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吗?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行业还能继续创新吗?
在 The Knockoff Economy: How Imitation Sparks Innovation 一书中,Kal Raustiala 和 Christopher Sprigman 两位作者,基于对时尚行业的抄袭现象进行的研究发现:创新不仅能在抄袭之下生存,抄袭甚至激发了创新。
再以职业运动为例,让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思想实验:
假如有一位天才的篮球运动员,创新地发明了一种运球过人或投篮的技巧动作,在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这种创新,抄袭这种动作技巧的行为将被谴责和禁止。这位球员因此获得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在游戏中赢更多的球。但游戏也因此变得难看了。
若是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又会如何呢?
这种新的技巧动作将迅速被抄袭和复制,很快,联盟中所有球员都掌握了这种技巧,其中一部分可能还对其做出了改进,创造出更具优势的新型技巧动作。这种新型技巧动作又会被抄袭和复制,再改进为更好的… 如此循环。
结果是:竞争更加激烈,游戏更加精彩。而创造并没有被抑制,反倒是被激发了。
https://cyberlaw.stanford.edu/publications/knockoff-economy-how-imitation-sparks-innovation
Vox 基于这本书中的研究制作了一期视频内容: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9wY8Wz6lCs
一个抄出来的世界
今天,我们日常使用手机、电脑以及其中的应用软件,穿戴的鞋帽衣服,看到的影片节目,听到的音乐,甚至吃到的食物,观看的体育节目中运动员的技术动作,无不是抄袭的产物。
因为抄袭是自然界组织信息的方式,通过抄袭,优质信息被传播开来,并激发出新的优质信息。
生命源自 DNA 的复制;技术改进源自技术的复制;美术、雕塑源自对于物理世界的复制;电影互相复制故事桥段;时尚设计师互相复制服装鞋帽的设计;软件设计师互相复制 UI 布局和产品功能…
这些复制的结果是,更丰富实用的产品。你环顾四周,目力所及之处,无不是抄袭和复制的产物。
既然所有创作的基础都是抄袭,那么是不是所有抄袭都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了?
我认为并非如此。
尽管大部分的抄袭都为这个世界提供了更丰富的选项,通常意味着实用的功能,我将这种抄袭称之为“开放的创新”。但是,若抄袭并未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改进,则将有可能破坏先前创作者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区分有害的抄袭和开放的创新呢?
如何区分抄袭和开放的创新?
好的抄袭激发创意,制造更多有用的产品。坏的抄袭破坏创作者的积极性。
最极端的坏的抄袭是盗版。最极端的好的抄袭是参考源从任何角度都无法识别的创作,a.k.a. 原创。如同我在最开头提到的,这两种情况实际上都不属于本文中所讨论的“抄袭”。
创作的光谱,绝大多数都在两个极端之间。要在这其中分辨出好的抄袭和坏的抄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特别是对于具体行业的外行人而言,是难以区分的。正如我如果不做调查研究,就不会知道,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音乐行业通常以六小节音符一致作为判断坏的抄袭的标准。
那么在软件行业,如何像内行人一样判断和谴责抄袭者呢?
我认为,当你发现以下情况,你可以放心的谴责这位抄袭者:
- 直接解包、更换名称和图标之后重新打包的软件;
- 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了其他人创作的完整的插画、照片、图标、商标、音乐、字体或整段的创意文案;
- 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其他人持有发明专利权的功能特征或交互方式的相同实现(不保护创意,但保护创新的实现方式);
但是,仅凭以下情况并不能直接构成坏的抄袭:
- 解决相同的问题;
- 具有看起来类似的功能;
- 界面排版相似;
- UI 元素中采用了类似的形状、颜色、词汇或布局;
原因是:完整、复杂的创意作品,如整幅插画、整首歌曲由于其复杂性和创作时所投入的工作量构成了特异性和独创性,因此具备被保护的条件、也有被保护的价值。而作为设计元素或功能元素的形状、颜色、词汇、布局或交互方式,并不能构成足够的复杂性和特异性,因此没有条件(难以辨别原创者)也不具备被保护的价值(可以被轻易地独立再此创作出来,无需通过保护来鼓励这种创作)。
回顾
感谢你读到这里,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前面所提到的内容。
首先,并不存在真正的原创。所有创作都是基于前人的创作。创新和抄袭的界限是模糊的。
爱因斯坦老师说得好:
创意的秘诀是:知道如何隐藏你的参考来源。
知识产权是垄断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激发创新。
但是:
- 创新并非是天才的灵感,而是技术的进化;
- 创新不应该被私人独占;
- 开放的创新,将激发更多创新。
因此,我建议读者运用客观的标准,慎重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属于坏的抄袭。
结语
以上的内容,有一些是我的观点,对于这些部分,我会提供理由作为支撑;有一些是事实,我会提供来源供您参考。如果您不同意我的观点,欢迎提出您的不同观点,以及您的理由(非必要)。
如果我所提出的事实并不准确,欢迎您指正,并友好地提供来源(非必要)以便我订正。
对于复杂问题,保持理性讨论,是罕见而珍贵的美德。我非常期待收到您礼貌睿智的评论。
如同所有创作一样,本文的内容也“抄袭”了很多前人之作,内容质量也比不上优秀的前作。
因此,我推荐您去观看和阅读以下这些启发了我创作这篇文章的优秀作品,它们是:
- The Case for Copyi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dIQW4DRrp8
- Copyright: Forever Less One Day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k862BbjWx4
- Everything is a Remix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JPERZDfyWc
- Copying is the way design works https://matthewstrom.com/writing/copying/
- 《技术的本质》
- 《伟大创意的诞生》
此外,我在撰写本文时,所引用参考的多篇资料来自 Sci-hub。它并不是一个符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平台,但是对此我并不感到抱歉。而且我推荐您下次在需要查阅文献资料时,也可以试试去 Sci-hub 上搜索一下。它现在的网址是:https://sci-hub.do/
附言
本文的创作,源自我最近发布的新产品「多少资产」被指控为抄袭。尽管我已经在第一时间回应并坦率地承认在部分界面的部分的 UI 元素上“抄袭”了对方。但不实的指责并未停止,甚至有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对我进行了人身攻击。
因此我觉得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为了自证清白,我已公开这个产品原始的、未经修改的设计图源文件,供关心的朋友进行细节对比和评估。
但抄袭是一个复杂的主题,我无法在只言片语间构建完整的论述,更几乎不可能说服一个已经认定我就是“坏人”的围观群众。因此编写了这篇文章,力求用全面完整、证据翔实的方式介绍我的观点,以及我作为一个软件设计者和开发者,所理解的正当的创作应该是怎样的。
此外,「多少资产」也已自 1 月 16 日开始为期 7 天的限免,供所有有兴趣对比其设计和功能的朋友下载体验,并对于它是否属于坏的抄袭作品作出评估。
如果之前已经付费购买的朋友,可联系我获得全额退款。
感谢你读完全文。如果你对本文的内容,或对于我的产品有任何反馈意见,欢迎在 Telegram 联系我,或者通过我的个人网站在线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