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今年 1 月 1 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九部单行法律将废止,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你可能不曾阅读过《民法典》中的条文,但它确实改变了你的生活。今天,我们从 11 个问题来看《民法典》是如何改变你的生活的。
个人权益
我们的照片和声音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如今,越来越多的配音演员为年轻人知晓,给甄嬛配音的季冠霖,给何以琛配音的边江,等等,都有了自己的粉丝团。自然人的声音是否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声音权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呢?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民法中首次对自然人的声音作出规定。既然是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我们更要了解《民法典》是如何保护肖像的。
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肖像需要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比如说照片、视频、海报等等,而且肖像不仅仅指面部容貌,还包括体形、局部特写等一切能够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能够未经肖像权同意被合理使用,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下: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比如说在电影解析课堂上播放某个演员的影视片段,是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报道某明星的真实新闻配上该明星已公开的照片,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而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构成侵犯肖像权。信息化发展让大家在网络上发言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有些网友因为可以丑化他人肖像并发布在网上,已经构成了对肖像权人的侵犯。被侵犯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年蔡徐坤打篮球的视频被很多网友恶搞,你觉得网友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吗?
总是接到骚扰电话,能否要求侵权人损害赔偿?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每个个体似乎都在被无数双隐形的「眼睛」所「监视」。手机里的软件似乎能听见我们「说话」,在我们和朋友谈及某个问题后便给我们推送相关信息;我们不断地接到骚扰电话和短信,导致看到陌生号码的第一反应是不接听,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个人信息的获取、分享和利用变得越来越容易,面对这种现状,《民法典》将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列为了人格权编的立法重点,从法律层面保护大家的生活安宁。
《民法典》首次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根据相关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骚扰电话和骚扰短信、微商不停推送的广告都有可能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隐私权侵害行为包括以下几点:
-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条包括上述阐述的骚扰电话和骚扰短信等;
-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该条主要针对宾馆、酒店在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等问题;
-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因此地铁偷拍者不仅构成「性骚扰」,同样侵犯了被拍照人的隐私权;
-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了保护隐私权,《民法典》也重点关注了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征得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希望在《民法典》的保护下,大家都能生活在安全、安静、被他人尊重的环境里。
遭受性骚扰能否要求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
「地铁咸猪手」「职场性骚扰」......这些词近些年频繁地出现在大家的视野里,碰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权成了公众非常关系你的话题。《民法典》此次对「性骚扰」重拳出击,在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向受害者发送含有淫秽字眼的短信、对受害者实施暧昧行为、利用与受害者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受害者按照其意愿行为都可能构成「性骚扰」,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性别、年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性骚扰」的对象。「性骚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权,也损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均负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维权的一大难点在于证据难以取得和固定,受到言语骚扰的受害人可以及时录音录像,受到文字骚扰的受害人要保留好短信、微信等证据。单位设计工作场所时,应当尽量采用开放、半开放的布局,减少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民法典》反「性骚扰」条款能否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仍要看义务主体的实践行动。
财产管理
「熊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父母能否追回?
随着网络和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就能接触手机,孩子使用父母账户给游戏充值买皮肤和装备的新闻不断发生,充值的钱父母能否追回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这意味着,不满八周岁的「熊孩子」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给游戏充值的行为无效,父母有权追回;八周岁以上的「熊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有权追回。父母应当管理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履行监护职责,尽量避免此事发生。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能否继续使用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租客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吗?租客继续使用房屋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承租人有无优先承租权?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予以可明晰。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双方没有重新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以,不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双方还有意继续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及时重新约定租赁期限,防止另一方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一大创新点在于确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常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未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实践中也有不少因优先承租权发生的纠纷。而此次《民法典》确认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房屋的权利。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要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在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
- 出租人有意继续出租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出租人仍要继续出租房屋,如果出租人准备收回房屋自用,承租人则无法要求优先承租该房屋。
- 满足同等条件。这意味着承租人续租时的租赁条件在和第三人承租该房屋的租赁条件同等时,承租人才享有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一般而言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用途等,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还能放高利贷吗?
在《合同法》时代,民间借贷可被法院支持的借款利率上限为 24%,借款人已实际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低于 36% 的利息被认定为自然债务,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做出了规制,但立法上并未对「禁止高利贷」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很多出借人通过砍头息、手续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这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校园贷、裸贷、套路贷在这种环境下肆意生长。
《民法典》对上述乱象做出了严格规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立法层面上禁止高利贷。同时,最高院 2020 年 8 月 19 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 12 月 23 日进行了二次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降低了利率上限,同时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做出了规定,严格规制高利放贷、虚假诉讼等行为。
为减少日后发生争议,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发生借款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借款人应当重点关注借款合同内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条款,绝不签署空白合同,以免出借人随意填写上述信息,制造借款人违约的假象,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能高于 LPR 的四倍,借款行为发生后,借款人应当保存好借条等凭证。
出借人也需要关注借款合同的条款,想要主张利息的应当自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和明确的利率,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出借人对利息的主张。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使用银行转帐的方式,避免使用现金借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应当及时提供款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成立。同时,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出借人不应当借款,否则借款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婚姻关系
夫妻一方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婚姻是否无效?
夫妻一方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与另一方结婚,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了,能是否有救济渠道呢?《民法典》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去了《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同时增加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即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上述修改避免了对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定性,同时给予了夫妻双方更多的婚姻自主权,碰到这类情况,夫妻双方能够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婚姻。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另一方应当共同承担吗?
相较于《婚姻法》,《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的规定更加明确。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 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单纯地指借贷关系,还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
基于现在的共签共债制度,如果债权人想主张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出借资金时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让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如果确有一方无法签字,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录音、短信、微信等)保留未签字一方对该债务予以认可的证据,或者在事后补齐签字。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举债一方若想让配偶承担债务,也应当尽量让配偶在借条上签字,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可以用来证明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配偶确无法签字,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留其对该债务予以认可的证据,或者在事后补齐签字。举债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非举债一方应对配偶的借款仔细审核,对于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不轻易同意和签字,不轻易追认自己不清楚的债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能否当天拿到离婚证?
这条是引发众多网友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根据《民法典》第 1077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后有 30 日离婚冷静期,在这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 日届满时,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本条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家暴、出轨等原因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原一致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寻求救济,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约束。「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宪法保护婚姻的民法表达,是反对轻率离婚、保障家庭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
遗产继承
子女未尽抚养义务,老人可以立下遗嘱让照顾人在他死后一直居住在他的房屋中吗?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取得,是一种对他人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用来满足自身生活居住需要的一种用益物权,该制度增加了房屋的使用价值,能够适用于生活中的很多情形。居住权制度有以下适用情形:
- 如果子女和老人分居两地,子女无法尽抚养义务,老人一直由保姆照顾,老人希望自己死后能让保姆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但同时又不希望保姆和子女之间因为遗产问题发生争议,老人可以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同时为保姆设立居住权,让保姆能够继续在房子中居住。
- 如果房屋所有人急需用钱,但已无其他财产可以用来融资,也无其他房屋用来居住,其可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来融资,同时约定其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保证自己有房可住。
-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将属于女方的部分折价补偿给女方,女方为防止男方拖延补偿款,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在男方交付补偿款之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保障女方的住房需求。
生活中还有很多其他的情形可以适用居住权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这里还要提醒要租房子的朋友,在租房之前要核实该房屋上有无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
胎儿能够接受赠与吗?
胎儿能够接受赠与吗?这个问题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民法典》新增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则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条对大家的生活有以下影响:
- 遗产分割的时候,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胎儿。
- 胎儿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母亲怀孕期间遭遇车祸,经检查胎儿脑部受损,母亲可代胎儿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母亲怀孕期间,父亲遭遇车祸死亡,母亲可代胎儿向加害人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 胎儿未出生并不影响他的上述权利,但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的父母在其未出生期间代理其行使权力获得的利益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适用不当得利规则予以返还。
家有所安、离有所值、居有所定、老有所依......《民法典》既是民事权利掷地有声的宣言书,也包含了莫大的人文关怀。2021 年已经到来,希望在《民法典》时代,公民的民事权利都能得到保护,公平正义都能得到维护,法律能够为公众尊重并信仰。我们也相信,《民法典》的公布与实施只是中国法治文明进步的第一步,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法治蓝图一定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