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七夕时,正是情侣们相互祝福、卿卿我我、互诉衷肠的时候。情到浓处,难免互送金钱、礼物,用物质的馈赠作证情感的坚贞。众所周知,在 2 月 14 日、5 月 20 日、5 月 21 日、农历七夕节等普遍观念上的情人节,给对象发送含有 520、1314、999 等数字的红包转账,会大概率被法院判定为爱情中的赠与,不得请求返还。正所谓「问世间情为何物?情为无法撤销的赠与行为。」恋爱中所付出的努力与金钱,似乎只能跟随着前任尘封在记忆的坟墓里。难道这真的是一个死局吗?这世间痴男信女安无两全之道?苗苗检索了近 100 个案例,欣喜地告诉大家,还真有......
01
在爱情开始的时候,如果你想要异性,请确保对方是……
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的好处,就是使人们能够随时随地与在乎的人进行联系。但是文字交流代替不了面对面的交谈,电子屏幕隐匿了人类真实的音容笑貌,对方只要在头像、聊天语气等方面稍加掩饰,就能让手机前的你产生遇到了真爱的错觉。司法裁判中,并不缺少这样的判例......(特别提醒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重度使用患者)
在【(2018)陕0523刑初6号】案中,被告人段某峰在西安利用其伪装的女性微信(昵称「刘小微」),与被害人高某岳(昵称为「瞬间缭绕」)微信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添加好友后,谎称自己为单身年轻女性模特,通过微信聊天多次虚构事实,用网上找一个美女生活图片和生活细节视频装点朋友圈,利用高某岳的色欲多次进行诈骗,共骗取 22890 元。
更有狠人苦练时间管理技能,伪装成女性同时和 15 个男人谈恋爱,堪称业界劳模:
在【(2018)赣0105刑初12号】案中,传销公司「天津天狮」要求男性成员伪装为年轻女性,主要通过微信、婚恋交友平台等寻找男性加为好友,经网上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假意与对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继而以线下见面、生病治疗、烫伤别人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公司「业务精英」杨某在 2017 年 5 月-7 月同时和 15 个男人保持暧昧关系,为公司敛财 3 万余元。
众多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你,网络一线牵,提防这段缘!
02
在感情中,你是以真诚恋爱为目的,真心付出
在众多的判例中,付出物质馈赠的一方,在爱情结束时诉请对方返还时,一个最常见的理由是:
我们仅仅是普通朋友,不存在所谓恋爱期间的馈赠。
似乎撇清了和对方的暧昧关系,就能胜诉大吉。
但实际上,这样成功的几率可能很低。法庭上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的门槛,可能很低,有时并不需要明确的言辞佐证。就比如【2018川1622民初1872号】一案中原告张某(男)和被告陈某某(女)之间的这段卑微的对话:
说实话,看完以后苗苗也有点迷糊,领会不到被告是什么意思。只是隐隐约约感觉,这不就是当下盛行的绿茶发言吗(狗头)。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斩钉截铁地写到:「从原被告这段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此时被告已在暗示原告,被告已认可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又如【(2019)辽04民终1750号】案,原告战某某(男)在恋爱期间将银行卡交给被告迟某某(女)保管,二人关系并无明确的言辞证据作证。爱情结束时,原告极力声称:双方不是恋爱关系,而是朋友关系,两人经常一起吃饭,关系不错,原告是因玩笑而把银行卡给被告保管。法院冷冷地认定到:「双方自主相处并确立恋爱关系。」
另一种常见的理由,是辩称恋爱中的金钱转账,实际上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如前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恋爱赠与的观点。不仅如此,这种「危险发言」很可能还会受到对方律师的激烈反驳,从而被扣上「玩弄女性」的罪名。如:
【(2019)粤01民终6013号】案中,女方律师痛心疾首地控诉到:「上诉人接到一审判决后才如梦方醒!她是被他的所谓初衷迷惑,与他同居被他以恋爱的手段达到同居玩弄未婚女孩的无耻行径!被上诉人是为了获得上诉人的欢心与信任等,最终实现他心怀叵测不可告人以恋爱的名义玩弄女人的目的!」
【(2019)粤0823民初654号】案中,女方律师更是慷慨陈词:「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及三观不合分手,其就要被告归还曾经的花费,被告赠与的钱也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花费,请问这符合道德常理么?被告为原告付出了最好的两年青春年华,被告全心全意相信原告,你曾经承诺给被告的生活,至今都给不起,你不思进取,双方才分手。现原告却起诉被告,称被告是不当得利,被告最好的两年青春年华也给了你,那被告应该主张青春补偿费么?被告的青春,你赔得起么?」
相反,以结婚为目的而展开的恋爱关系,原告的返还请求则更为容易受到法院支持。胜诉有一个主要的突破口:附条件赠与,这是以付出馈赠的一方与对方真心交往为前提的。换言之,「老实人」不总是吃亏。
如【(2018)鲁0826民初3229号】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5 日止,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两种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数笔款项,其中被告以借款、支付医疗费、家用装修、美容、购买衣物等为由,向原告索要的款项中 1000 元以上的达 34 笔,金额为 73826 元;原告向被告发红包、给被告支付住宿费、餐费等,数额不足 1000 元的亦支付了 20000 多元。原、被告恋爱关系至 2018 年 7 月份结束后,被告索要其支付钱款未果,提起诉讼。
法院在裁判主文中明确写到:「对双方恋爱期间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是以恋爱关系为基础,以结婚为前提的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恋爱关系结束,条件不成立时,接受财物的被告即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03
请明确地向对方表达,你转账时的灼灼爱意
要问这世间最甜蜜的情话是什么?那大概是你微信转账时那寥寥数语的备注了。在检索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苗苗发现:恋爱关系中,明确备注的转账在分手时起的争议是比较少的。换言之,如果真心爱她,就要大胆说出来!
判决书中原告的各种转账备注也是五花八门,令人大开眼界。一份判决书,就好像一本恋爱宝典。
我们可以看一下【2018川16民终1161号】案中原告的用心良苦(虽然原告在起诉状中委屈地说道:「被告从未公开原告系其男朋友,我觉得被告是利用这样的关系在疯狂地向我索要钱财......」):
- 2月1日支付200元,2月2日支付520元(备注:520做我女朋友!)
- 2月4日分三次分别支付2000元(备注:520)、200元、1000元(备注:520)
- 2月6日支付520元(备注:520)
- 2月7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0元、1413元(备注:老婆,拿去买衣服)
- 2月13日支付1314元,2月14日支付520元(备注:情人节快乐)
- 2月15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0元(备注:新年快乐)
- 2月16日分两次分别支付2月27日分两次分别支付1000元(备注:刚刚在忙)、520元
- 3月6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00元(备注:祝叔叔生日快乐)、131.4元
- 3月16日分两次分别支付200元、334.4元(备注:喜欢就买!)
- ......
诸如上面这种示爱明确的转账行为,法院一般会认为「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确立恋爱关系,而赠与给女方的财物,更多的体现为正常的社交行为,法律不应过多的介入」,但恋爱关系中一些模棱两可的转账行为,则很有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
就比如【(2019)粤0823民初654号】案中的这对情侣:原告(男方)主动交付给被告(女方)的数笔款项,除去原告交付的有特殊寓意(520元、1314元)及明显备注有明确赠与意思(“我爱你”“你是我的归宿”)的部分外,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明确是借款关系。
原告声称:被告并无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自己交付该款项给被告并因此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款项,被告用于两人平常生活的开支、在特殊节日购买礼物及恋爱期间一起花费。
双方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爱得难解难分。
04
结语
在钱锺书先生的《围城》里,方渐鸿和妻子孙柔嘉讨论婚姻:「老实说,不管你跟谁结婚,结婚以后,你总发现你娶的不是原来的人,换了另外一个。早知道这样,结婚以前那种追求、恋爱等等,全可以省掉。谈恋爱的时候,双方本相全收敛起来,到结婚还没有彼此认清,倒是老式婚姻干脆,索性结婚以前,谁也不认得谁。」
恋爱中男女双方的种种示好、馈赠,就如同围城的城墙上用作点缀的一块青砖,将那名为结婚的围城门面装点,诱人深入。双方一旦陷入,于是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所以结而离,离而结,没有了局。
面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戛然而止的爱情,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曾在的判决主文这样动容地写到:「花开花谢,分分合合,乃自然和社会常理。人与人之间,不管志同道合,还是分道扬镳,诚信、友善和忍让是始终如一的社会准则。双方相处时,其乐融融,日常吃穿住行难以分清你的花费和我的支出;自愿分手,虽有不快,刻意辨别所得和所失,难免会徒生悲切。青年男女,结束共处,当即清算,立即结清,合乎常理。」
昔日甜蜜的时光,酿到今日,也许只剩下尴尬惨淡的回忆。人生的刺,就在这里,留恋着不肯快走的,偏是你当初所不留恋的东西。「结婚无需太伟大的爱情,彼此不讨厌已经够结婚资本了。」对于眼前人,且行且珍惜。七夕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