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夏天到了,朱朝阳同学精彩的暑假生活开始了。作为当下最火的电视剧之一,隐秘的角落让大家纷纷当起了「侦探」,不断分析剧中各种隐秘剧情。在这部充斥着人性善恶的剧里,当然与许许多多的法律知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下涉及剧透,请谨慎食用)

一、校园暴力?——同学拿球故意砸朱朝阳的头

​因为没有造成朱朝阳轻伤,不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等。此外,由于根据剧中情节推测这些同学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也很难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这类「准校园欺凌」行为。

二、「一起爬山吗?」——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

张东升用作为的方式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摔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由于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蓝蓝的天空银河里」——朱朝阳等人没有将杀人录像交给警方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朱朝阳等人的行为也不够包庇罪。根据刑法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包庇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朱朝阳等人只是单纯的知情不报而没有提供虚假证明,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四、严良带着普普靠打工生存,普普被混混们欺负,严良上去帮忙,却遭到了混混们的殴打

严良上去帮忙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注意: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制止「了」不法侵害)。小混混们殴打严良和普普的行为依据程度不同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看情节,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的量刑范围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严良偷了张东升的手机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的前提下,这里的问题是严良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盗窃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的意思(学界通说)。从前面的情节来看,严良「偷」走张东升的手机是为了了解杀人犯张东升的身份信息,从后面的情节来看,严良是否有要归还手机的意思不明确。因此,严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明确,不能武断地认为严良构成盗窃罪。

六、朱朝阳和普普是否对朱晶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首先,从行为上来看,普普和朱晶晶确实有扭打的行为,但是扭打行为本身以及朱朝阳之后的劝架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朱晶晶有坠楼的现实紧迫的危险,朱晶晶坠楼的现实紧迫危险来自于其自己愤而站在了靠近阳台的桌子上。其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量,由于朱朝阳和普普的行为并不过激和严重,并不能引发朱晶晶站在靠近阳台的桌子上这一后续行为,因而应当认为朱晶晶自己站在了危险的靠近阳台的桌子上的行为阻断了朱朝阳和普普实施行为的危险流,死亡结果应该归于后行为。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对于朱晶晶会站在靠近阳台的桌子上进而坠楼,普普和朱朝阳并不能预见,二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综上,应当认定朱晶晶的坠楼属于意外事件。

针对剧情理解的不同可能会有争议:罗翔老师在诸多剧情解读中选择:朱晶晶掉下去的时候还扒着阳台边边,在此情形下分析救助以为的问题,进而指出:1.朱晶晶和普普争吵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因而普普没有救助义务;2.朱朝阳作为哥哥,在法律上也没有对妹妹的救助义务。

七、严良等人向张东升要30万交易杀人视频

抛开刑事责任年龄,严良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严良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行威胁(寄送警告信)——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张东升感到害怕)——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张东升因为害怕杀人视频被交到警方手中而给钱)——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严良等人拿到了银行卡)——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张东升失去了金钱)。PS: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由于最终朱朝阳等人只拿到了3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王瑶殴打朱朝阳的行为与周春红撕打王瑶

前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看伤情程度等),后者的行为则构成正当防卫。PS: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原本的侵害行为是针对防卫人的。

九、王瑶在广播中污蔑周春红杀人

构成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因此,行为人将虚假的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予以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本案中,王瑶主观上确实认为自己的女儿朱晶晶就是被周春红所杀,因此其属于将虚假的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的情形,因而不具备诽谤罪的故意,并不构成诽谤罪。

但是,由于王瑶还说了周春红常年来婚姻家庭不幸福,内心极为阴狠毒辣等诋毁性言语,且是通过冲进周春红工作的景区的广播室用广播公然向大家进行播报,因此其行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构成侮辱罪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十、朱朝阳等人调虎离山拿回相机

首先,相机本来就是朱朝阳父亲所有,借给朱朝阳等人的。因此,可以认为朱朝阳等人是本权人,因此从陈冠生处「偷」回相机的行为并没有侵害盗窃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话,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严良等人「偷」走老警察手机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的前提下,这里的问题是严良等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盗窃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的意思(学界通说)。而根据之后严良与老警察的对话可以知道严良有明确的归还意思,应当说严良等人并不构成盗窃罪。

十二、张东升挽救婚姻无望,换药谋杀妻子

张东升将妻子要吃的药换掉(不论是直接毒死还是导致其在游泳时失去游泳的能力溺亡),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由于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张东升准备了刀子对独自来其家中的朱朝阳起杀意

应当说张东升准备好了刀子并拿出,且在其家中这样一个密闭的空间内,应当认为其已经对朱朝阳有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因而故意杀人已经着手,但是由于叶警官的到来不得不放弃杀人行为,因此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由于是未遂犯,所以比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从轻减轻。)

十四、朱朝阳游泳时,阿立按住朱朝阳的脑袋往水里按,逼问朱朝阳,朱晶晶是不是他杀的

由于阿立的目的是逼问和教训,因此其行为应当更接近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剧情描述最多可能构成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五、阿立用碎啤酒瓶打严良并捅伤陈冠生

严良本身是为了救助被殴打的朱朝阳,属于正当防卫,阿立反过来殴打严良并捅伤陈冠生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殴打严良并捅伤陈冠生,如果构成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阿立把朱朝阳关到水厂并用手段逼问朱晶晶的死因

由于绑架罪要求必须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阿立没有这样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其为绑架罪。但是,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在拘禁过程中殴打了朱朝阳但未造成其重伤,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十七、张东升击杀阿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阿立发现张东升,以为朱晶晶的死和张东升也有关系,愤而殴打张东升如果可以评价为上述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则张东升将其击杀属于「无限防卫」的范畴;如果不能,则张东升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十八、张东升以普普为要挟,索要视频的复制卡

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典型的短缩的二行为犯,在第一个控制住被绑架人的行为完成后,犯罪就已经既遂了。(从剧情来看,虽然构成绑架罪但情节较轻,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张东升杀死王瑶、朱永平,放火烧水厂

张东升杀死王瑶、朱永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毋庸置疑。

但其放火烧水厂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呢?由于水厂本身较为偏远且除了严良等人外并无其他人。因此,张东升放火的行为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针对已经被他杀死的王瑶、朱永平二人,放火行为仅仅是作为毁尸灭迹的事后不可罚行为;针对严良、朱朝阳,张东升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试图以火烧死二人);此外,烧毁厂房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终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所以应该以故意杀人未遂来量刑,且应该不属于情节较轻,即比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从轻减轻。)

二十、「你可以相信童话」——张东升教唆朱朝阳刺杀自己

首先看张东升的教唆行为。由于在我国刑法的语境下自杀不构成犯罪,因此,张东升教唆朱朝阳刺杀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理由在于,既然作为自杀的实行行为都不被当作犯罪行为,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危害更小的教唆行为也不应当构成犯罪。(有争议)

依然先不考虑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虽然是张东升主动要求朱朝阳刺死自己的,但是被害人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朱朝阳拿刀捅张东升的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捅的是胸部,且朱朝阳有杀人的故意),严良出面阻止,最终张东升没有被朱朝阳杀死。朱朝阳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朱朝阳应当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因此,应当比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从轻减轻。)

以上谨代表作者个人分析,如果有其他观点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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